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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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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23号公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3〕2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审批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证范围

  第一批低碳产品认证范围为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4种产品。

  二、认证依据

  (一)《通用硅酸盐水泥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二)《平板玻璃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三)《铝合金建筑型材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四)《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三、认证机构条件

  (一)具备依法设置的认证机构资质,认证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二)相应产品认证范围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且在提交申请前一次的认可评审中没有严重不符合项。

  (三)认证机构应从事碳排放审定/核查工作3年以上,或者持续参与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相关认证技术规范制定工作3年以上。(注:上述碳排放审定/核查工作是指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UNFCCC)批准的指定单位(DOE)开展的审定/核查。)

  (四)认证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专职低碳产品认证核查员。

  四、审批程序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可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申请,低碳产品认证机构从业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行政许可项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认证机构扩大业务范围”下载。

  (二)国家认监委按法定程序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获得扩项批准的认证机构将换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并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公布。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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