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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水标准门”:继续执行国标地标并行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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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质监局回应农夫山泉标准问题时明确表示

继续执行国标地标并行等原则

  农夫山泉“水标准门”风波在发酵20多天后,其关注度在5月6日农夫山泉北京新闻发布会上达到了沸点。浙江省卫生厅、质监局于5月7日晚发布对农夫山泉标准问题的详解,明确表示浙江地标仍然适用:“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浙江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这份《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中称:“鉴于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包装饮用水的通用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江省不拟另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相关部门进一步表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企业,继续按照《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进行抽查、检验和判定,严把质量安全关。

  据了解,《浙江省饮用天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明确的检验依据包括《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判定原则包括“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等。

  浙江省质监局2012年第二季度对农夫山泉千岛湖有限公司的产品抽查检验报告中,检测依据一栏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等。检测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在此前争论的部分标准指标问题上,说明再次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μg/L。”

  农夫山泉“水标准门”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饮用水安全的高度关注,公众迫切期盼权威部门发声,除了对标准的专业解读外,还迫切需要了解饮用水行业的质量现状。据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对饮用水行业质量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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