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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立法将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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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立法探索缺陷产品召回 

所有在上海生产的产品都要纳入管理范围 

  一旦发现产品缺陷,无论什么产品,无论生产者是谁,只要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上海地方监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召回”。11月15日,《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交付一审,上海地方立法将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我国对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这四类产品的召回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不是很健全,法律规定可“责令召回”的产品种类有限,以致一些跨国企业在全球市场召回产品时,以此为借口,对中国的众多消费者采取歧视的态度。 

  2008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督促企业对近12万件缺陷产品实施“主动召回”。据上海市质监局局长黄小路介绍,虽然上海产品质量总体稳定并保持较高的合格率,但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特大型城市安全运行、民众期待仍存在一定差距。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2010年,上海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不合产品1587批次,涉及生产企业1062家,责成生产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数量超过43万件,这为地方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为此,上海地方立法尝试探索召回制度覆盖的广泛性和强制性,条例草案明确,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为此,无论是本土企业,还是跨国公司,只要在上海设厂生产产品,都要遵守“召回制度”。 

  草案还明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缺陷调查。经调查确认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且生产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召回,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销售者获知产品存在缺陷后不停止销售,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 

  此外,在上海市场销售的外省市企业产品,一旦发现质量缺陷,将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今后上海还将强化产品质量企业主体责任,把为禁止生产、销售产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责任人范围扩大到运输、保管、仓储领域,以进一步挤压违规企业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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